《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