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