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网运行工 试题列表

「燃气管网运行工」公开试题列表,共 30 题。本页展示题干摘要,答案需在刷题页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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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单选] 《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2. [单选] 《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3. [单选] 《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4. [单选] 《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5. [单选]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6. [单选] 《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7. [单选] 违反《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单选] 违反《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
  9. [单选] 违反《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单选] 违反《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